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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與費用 · 申請要求 · 僱主責任

BLJ服務與費用問答

HK$14,930 是聘用一名工人的全部成本嗎?

此小計並非完整聘用成本。查看費用範圍及另計項目 ↗

本地招聘後,可以直接輸入工人嗎?

不能。仍須按適用計劃取得原則性批准、辦理合約和工作簽證,並完成其他所需手續。未獲適當許可不能開始工作。

網站上的人才是否都有香港牌照或已可到職?

不應作此假設。人才庫展示經授權的人才概要;配對時仍須核對香港牌照、工作權利、求職意願及到職時間,不代表獲批配額或簽證。

不獲批、取消申請或工人離職,會如何退款?

不獲批、取消及離職適用不同條款。查看完整退款及更換安排 ↗

僱主第一次查詢要準備甚麼?

首次查詢資料、正式文件清單與雙方分工 ↗

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

以下按2026年7月修訂版整理,共27題;保留官方問題編號,答案為原文件文字轉錄,僅調整排版。與BLJ服務及收費問答分開;如有差異以官方原文及最新公布為準。

計劃申請

1.1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有甚麼申請資格?可由代表提交和簽署申請文件嗎?
申請者必須是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僱主,而僱主須按他們的經營類別,以獨資經營、合 夥經營 、 有限公司或法人團體的名義作出申請 , 提交申請時須附上相關的註冊文件副 本以作核實 。 申請表必須由其獨資經營者/董事/獲授權合夥人簽署,而申請表附頁 或其他文件則可由上述人士或獲授權員工 (必須為申請者直接聘用的員工, 並已提交 有關授權書)簽署。請注意,第三方公司(例如職業介紹所、中介公司)代表不可代 申請者簽署任何與申請相關的文件,包括申請表及其附頁。

官方原文件第1頁 ↗

1.2 是否所有行業均可提交申請?
由勞工處執行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不會接受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建造業及運輸業) 及「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所涵蓋行業及職位類別的輸入勞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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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是否可就任何職位類別提交申請?
僱主可向「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輸入屬技術員級別或以下的勞工,包括「補充勞 工計劃」下過往一般不得輸入的 26 個職位類別及非技術/低技術職位。惟請注意,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不會接受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建造業及運輸業)及 「院舍輸入 護理員特別計劃」所涵蓋行業及職位類別的輸入勞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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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僱主須如何符合「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下的人手比例要求?
為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規定僱主須持續符合以下全職本 地僱員與現職輸入勞工人手比例要求: ➢ 僱主一般須持續符合的全職本地僱員與現職輸入勞工的人手比例要求為 2:1;惟 ➢ 部分特定職位的要求有所不同, 例如餐飲相關 (即出品部及/或樓面部) 職位須以 該部門的所有職位計算 3:1 人手比例(即僱主輸入出品部職位(例如二廚)及樓 面部職位 (例如侍應生)勞工各一名, 便須已經並持續聘用擔任出品部職位及樓面 部職位的全職本地僱員各三名) ;輸入農場技工的人手要求標準由漁農自然護理署 訂定。 此外,僱主如僱用本地殘疾人士擔任全職工作,可申請以1:1 計算全職本地殘疾僱員 與輸入勞工的人手比例。 僱主必須確保在任何時間均能持續符合勞工處最新發出的原則性批准通知書載列的 人手比例要求,該要求適用於僱主所有現職輸入勞工。 僱主應參閱 「 如 何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優 化 計 劃 輸 入 勞 工 」 小 冊 子 (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Pamphlet(Chi).pdf) ,了解有 關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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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勞工處需要多少時間完成審批申請?
勞工處處理每宗申請所需的時間受多項因素影響 , 包括申請僱主是否已提供足夠的資 料或曾否在處理過程中要求更改申請詳情 。如有需要, 勞工處會要求僱主提供補充資 料/證明文件或建議修訂申請職位的要求 ; 如申請者拒絕接納勞工處的建議或未能於 指定時間內回覆,勞工處會中止處理有關申請,不作另行通知。 為加快處理申請 , 經諮詢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培訓機構/專業團體等 , 勞工處已 編制「常見職位表」供「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僱主參考。 「常見職位表」涵蓋多個 不同職位的工資中位數、工作時數、入職條件和職責。如僱主申請輸入勞工從事該列 表所涵蓋的職位,並在「常見職位申請表」 (表格ESLS-1A)填寫指定資料,可減省 諮詢工作及縮短申請的時間。 如僱主並非申請輸入勞工從事常見職位 , 勞工處則需要較多時間處理申請 。 勞工處收 到僱主遞交的全部所需資料及文件後,會按實際需要諮詢相關政府決策局及/或部門 /培訓機構/專業團體等 ,然後通知僱主擬提供的薪金是否達到每月中位工資 , 及僱 主所訂的招聘條件是否合理。

官方原文件第2頁 ↗

1.6 可否簡化申請程序,加快審批?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已精簡處理申請的程序 , 並優化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工作流 程,以縮短審批的時間。優化措施推出前,每宗申請經甄別後,勞工處的勞工督察會 與申請僱主聯絡 , 安排巡查僱主的辦公地點和擬輸入勞工的工作地點 , 核實有關資料 。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推出後,勞工處改以審視文件代替勞工督察的巡查,並按情況 向僱主進行電話或書面核實。 為進一步改善處理申請的流程,勞工處於 2024 年 5 月推行以下新措施: (i) 推出適用於常見職位的申請表格(即「常見職位申請表」 (表格ESLS-1A) ) 。如 僱主採用新表格,並在申請表填寫 「常見職位表」 的指定資料,可加快完成初步 甄別以展開勞工處規定的本地公開招聘; (ii) 安排職員專責篩選僱主遞交的申請表,如申請表的資料不全或欠缺所需證明文 件,勞工處會盡快提醒僱主,並退還表格予僱主跟進;及 (iii) 加快跟進本地公開招聘面試結果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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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有否設定輸入勞工配額?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沒有就整體勞工市場或個別行業訂定輸入勞工配額,勞工處會 評估僱主的申請,並邀請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委員就勞工處的建議給予意見。 經全面評估各項因素 , 包括勞顧會委員的意見後 , 勞工處處長會決定批准或拒絕有關 輸入勞工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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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僱主所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是否自動續期?
僱主在「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下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不會自動續期。如果僱主希望在 現有輸入勞工約滿時繼續聘用有關輸入勞工,應在其僱傭合約期滿前約八至九個月, 向勞工處遞交續約申請 , 預留足夠時間完成計劃的申請程序及向入境事務處申請輸入 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每宗續約申請須符合「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現行規定,並 按個別情況考慮而非必然獲批 。 獲批的續約配額只可用於與現職輸入勞工續約 , 或在 現職輸入勞工離職後用於填補該空缺 , 而填補該空缺的輸入勞工須在離職的輸入勞工 合約正式終止後方可開展合約。 輸入勞工的目的只是紓緩僱主當前的人手短缺,以應付業務需要。長遠而言,僱主應 積極培訓本地工人,填補有關空缺。為秉持本地工人優先就業的原則,政府審理個別 輸入勞工申請時,會考慮僱主就招聘及培訓本地工人所作出的努力。

官方原文件第2頁 ↗

1.9 僱主能否重複遞交「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
勞工處不接受同一申請僱主在六個月內遞交多於一次申請 (已撤銷 、 中止處理或拒絕 的申請均計算在內) , 並會退還申請表而不作處理 。 現有輸入勞工配額的續約申請 (即 不涉及新職位或新配額)不受此限。

官方原文件第3頁 ↗

本地公開招聘

2.1 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僱主應何時進行勞工處規定的本地公開招聘?申請職位的工資要求為何?
向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提出申請的僱主,須在申請職位通過初步甄別後進行勞工處 規定的本地公開招聘。 僱主擬提供的工資必須不少於當時擔任相類職位的本地工人的每月中位工資。「補充 勞工優化計劃」下的「常見職位表」提供不同行業在「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下較常見 申請職位的每月工資中位數、工作時數、入職條件和職責,供申請僱主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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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僱主如何履行「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本地公開招聘要求?
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僱主必須就每宗通過初步甄別的申請進行勞工處規定的 本地公開招聘(公開招聘),並遵守有關公開招聘活動及面試安排的規定。在進行公 開招聘期間 , 勞工處會將有關空缺資料連同申請者名稱刊登於勞工處 「互動就業服務」 網站,以供求職者瀏覽;並轉交勞工處其他科別、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僱員 再培訓局及工會組織等,以便他們向本地求職者發放有關空缺資訊及轉介合適的求職 者應徵。另外,僱主必須在申請職位通過初步甄別後 14 天內在本地報章或網上招聘 平台刊登招聘廣告。勞工處會轉介合適的本地求職者應徵,並與僱主安排面試。招聘 期完結後,僱主須在四個工作天內向勞工處提交招聘的資料及結果。 在公開招聘期間,僱主就申請職位的招聘活動 (不論以任何途徑進行,亦不限於上述 的招聘廣告) ,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a) 所提出的招聘條件(例如職務範圍、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及各項入職要求等) , 一律須與勞工處同意的條件相同,不可作出任何修改; (b) 必須以不低於 (i) 勞工處同意的每月工資或 (ii) 最新調整的每月中位工資*(以 較高者為準)直接聘請本地求職者;及 (c) 廣告不可包括任何年齡、性別等限制性要求。 * 如申請職位的每月工資低於「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最新發布的中位工資,勞工處會由發布日起將申 請職位在「互動就業服務」網站刊登的每月工資上調至最新的中位工資。 如僱主違反公開招聘的規定 (例如以低於上述規定的工資聘請本地工人、違反本處同 意的招聘條件 、在公開招聘期間無合理理由拒絕面見/聘用合資格的本地求職者等), 勞工處會拒絕有關申請,並考慮對僱主施加行政制裁。視乎違規的性質,勞工處會拒 絕處理其隨後提交的申請, 僱主已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或會被撤銷。如涉及多於一項 違規事項,勞工處禁止僱主參與「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限期會疊加計算,禁制期最 長五年。勞工處亦會公布所有被施加行政制裁僱主的身分。 在處理餘下的申請程序 (包括提交建議予勞顧會考慮)時,勞工處亦會按上述規定調 整工資水平(如適用),不作另行通知。如僱主不同意有關調整,勞工處將未能處理 有關申請。

官方原文件第3頁 ↗

從內地輸入勞工

3.1 僱主可否自行在內地招聘輸入勞工及辦理有關手續?
如擬輸入勞工為內地居民,僱主必須經內地勞務企業(勞務企業)招聘輸入勞工。勞 務企業是指已獲國家商務部批准並取得對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勞務合作經營 資格的企業 。僱主向入境事務處申請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時,須提交下列文件: (i) 由個別擬輸入勞工填妥及簽署的「聲明及授權書」 (ESLS-11)正本,並必須 於「聲明及授權書」內註明安排其赴港工作的勞務企業名稱;及 (ii) 由僱主及獲委託的勞務企業填妥及簽署的 「內地輸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 共同聲明書」 (ESLS-12) (下稱「共同聲明書」 )副本。 請注意,政府給予僱主有關原則性批准的條件之一是僱主須提交上述文件及符合上述 招聘要求 。如僱主未能符合上述招聘要求 , 及/或提交上述 (i) 及 (ii) 所列文件所載 的資料不全或不正確,入境 事務處不會處理涉及的內地輸入勞工簽證 /進入許可申 請 。 同時 , 僱主須就每宗獲准輸入勞工的申請安排每間獲委託的勞務企業填寫一份「內 地輸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共同聲明書」,並由僱主及勞務企業的負責人或授權代 表簽署及蓋章作實。上述要求同樣適用於僱主日後的替補輸入勞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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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僱主向入境事務處提交「聲明及授權書」(ESLS-11)及「內地輸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共同聲明書」(ESLS-12)(下稱「共同聲明書」)時,有甚麼需要注意嗎?
由 2025 年 3 月 1 日起,僱主必須使用新修訂的表格提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僱主 除確定表格上各項資料已填妥外,獲委託的內地勞務企業(勞務企業)必須在已填妥 的聲明及授權書正本上蓋章;而僱主及勞務企業亦須在共同聲明書的每一分頁簽署。 勞務企業如已設立關聯企業在香港經營安排內地勞工赴港工作業務的持牌職業介紹 所,可以授權其職業介紹所代表勞務企業在 「聲明及授權書」 (ESLS-11) 及 「共同聲 明書」 (ESLS-12) 上蓋章 。 勞務企業或其關聯企業在香港經營安排內地勞工赴港工作 業 務 的 持 牌 職 業 介 紹 所 ( 如 有 ) 的 聯 絡 資 料 見 勞 工 處 網 頁 : 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

官方原文件第4頁 ↗

3.3 可提供有關招聘內地居民來港工作的內地法規嗎?
可瀏覽以下網頁,了解內地《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的詳細內容: http://www.gov.cn/zwgk/2012-06/11/content_2157905.htm

官方原文件第4頁 ↗

3.4 可提供內地勞務企業的名單和聯絡方法嗎?
有關 內地 勞 務 企 業 的 名 單 和 聯 絡 資 料 , 可 瀏 覽 國 家 商 務 部 網 頁 : https://zsmcorp.mofcom.gov.cn/zsmbgacommon/zsmbga_innerCorp_hk_list 有關內地勞務企業或其關聯企業在香港經營安排內地勞工赴港工作業務的持牌職業 介紹所(如有)的名單及聯絡資料,請瀏覽勞工處網頁: 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

官方原文件第4頁 ↗

工作地點

4.1 僱主可否安排輸入勞工在標準僱傭合約指定的工作地點以外的其他地方工作?
不可以。輸入勞工來港後,必須直接受僱於同一僱主,擔任「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下 標準僱傭合約指定的職務範圍及在指定的地點工作 , 而不可受僱於其他公司或次承判 商,亦不可轉換僱主或職位。

補充:2026年6月措施容許按規定申請在不超過五個指定地方行政區內的業務地點工作,仍須依批准及合約,並非可自行調派。官方措施說明 ↗

官方原文件第5頁 ↗

工作時間

5.1 輸入勞工的工作時間有限制嗎?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 , 僱主不得令輸入勞工在連續 24 小時 (由開始工作的時間 起計)的期間內工作超逾 12 小時(超時工作包括在內) 。如輸入勞工獲安排超時工 作,僱主須根據合約支付超時工作工資。

官方原文件第5頁 ↗

工資及支薪方法

6.1 輸入勞工工資為何?
通過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輸入的勞工,其工資須不低於本地工人擔任相類職位每月 工資的中位數 (可參考勞工處編制的 「常見職位表」 ) ,亦同樣受到本地勞工法例的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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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輸入勞工在香港成功開立銀行戶口及辦理自動轉賬前,僱主可否以其他方式支付其薪金?
根據 《僱傭條例》 規定,僱主必須於工資期屆滿後的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僱員。如僱主 未能及時以銀行自動轉賬方式向輸入勞工支付工資 , 可暫時用現金或支票支付 , 並須 妥善保存相關記錄 。 僱主應向輸入勞工解釋有關安排只屬臨時措施 , 並需在切實可行 的情況下盡快安排以銀行自動轉賬方式向輸入勞工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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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及再培訓徵款

7.1 輸入勞工及其僱主是否需要參加「強積金」計劃?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資料 , 獲准按照 《入境條例》 第 11 條來港工作及 (a) 獲准留港不超過 13 個月或(b)是某個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計劃的成員的人士為 獲豁免人士,毋須參加 「強積金」 計劃。如有疑問,可致電積金局熱線 2918 0102 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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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如輸入勞工終止合約,僱主可否獲退還部分已繳付的「僱員再培訓徵款」?
成功經「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勞工的僱主須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 ,僱用每一 名輸入勞工所須繳付的徵款數額為港幣 400 元乘以標準僱傭合約內指明的月數(以 不超過 24 個月為限) 計算。僱主要在輸入勞工申請獲批准後,並在入境事務處處長 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向入境事務處繳交上述徵款 。 不論任何情況 , 已繳交的徵款均 不會發還。

官方原文件第5頁 ↗

住宿安排

8.1 僱主是否需要為輸入勞工提供住宿?
一般而言 , 僱主須為輸入勞工提供符合標準僱傭合約所訂標準的居所 , 並須在任何時 間均維持有關標準。如輸入勞工為內地居民,僱主可選擇(a)在香港為輸入勞工提 供住宿; (b)在內地為輸入勞工提供住宿;或(c)讓輸入勞工在其內地住所居住。 由僱主安排的居所(無論是在香港或內地)均須符合標準僱傭合約所訂標準。 僱主可從應支付給輸入勞工的工資中扣除勞工佔用由僱主提供的居所(不論位於香港 或內地)期間的住宿費,金額應等於該期間的實際住宿成本,或按標準僱傭合約應支 付給輸入勞工的工資(不包括超時工作工資)的百分之十,兩者以較低者為準。(就 2026 年 6 月 16 日或以後發出的輸入勞工原則性批准,扣除上限為輸入勞工的工資 (不包括超時工資) 的百分之二十。)如輸入勞工在其內地住所居住,上述要求及扣 減薪金安排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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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安排

9.1 僱主是否需要為輸入勞工提供醫療福利?
除了輸入勞工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開香港的期間外 (惟輸入勞工根據有關合約 條款返回僱主在內地提供的居所或自己於內地的居所期間則屬例外) ,當輸入勞工在 標準僱傭合約指明的受僱期內生病或受傷,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費用、住 院費用及牙科急診。輸入勞工須接受任何註冊醫生的診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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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進入許可

10.1 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程序為何?是否需要每年申請續期?
僱主應在勞工處發出的原則性批准通知書上所訂限期內 , 安排其每名擬聘用的輸入勞 工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擬來港工作的輸入勞工應填寫申請表格 ID 1001A,僱主則應填寫申請表格 ID 1001B。 填妥的申請表格(ID 1001A 及 ID 1001B)連同下列證明文件應遞交至入境事務處。 內地居民如欲通過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來港工作,其申請必須經由僱主向入境事務 處遞交。內地勞工直接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i) 輸入勞工的有效旅行證件副本,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 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 。輸入勞工如正在香港特區逗 留,則須提交其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 期逗留標籤/「電子簽證」 的內頁副本。 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簽發旅行證件 , 則可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副本; (ii) 輸入勞工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如有); (iii) 輸入勞工的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副本; (iv) 四份由僱主及輸入勞工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LD 294)正本; (v) 由勞工處發出的原則性批准通知書副本; (vi) 僱主的商業登記證副本; (vii) 由輸入勞工填妥的 「聲明及授權書」 (ESLS-11) 正本,如擬輸入勞工為內地居 民,必須於「聲明及授權書」內註明安排其赴港工作的內地勞務企業名稱; (viii) [只適用於擬輸入勞工為內地居民的申請 ] 由僱主及獲委託的 內地勞務企業填 妥及簽署的「內地輸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共同聲明書」 (ESLS-12)副本; (ix) 輸入勞工的澳門身份證副本(只適用於澳門居民) ;及 (x) 輸入勞工的台灣戶籍副本和台灣身份證副本(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一般情況下 , 簽發予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的期限為 24 個月或標準僱傭合約訂 明的整段僱傭合約期(以較短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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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僱主如未能在原則性批准通知書所訂限期內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可否申請延期?
僱主須在原則性批准通知書上所訂限期內 , 安排其每名擬聘用的輸入勞工向入境事務 處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而有關的輸入勞工原則性 批准亦告無效。如僱主仍打算輸入勞工,須重新向勞工處遞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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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入境事務處需要多少時間審批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入境事務處在收齊所需文件後 , 一般需時六星期處理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簽證/進入許 可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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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1.1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有沒有推行期限?
政府已全面評估「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的實施情況,以及考慮人力推算的結果和持份 者的意見,並於 2026 年 6 月 15 日公布檢討結果。在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的原則 下,繼續推行「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並維持現時的涵蓋範圍,容許有確實招聘困難及 人手不足的僱主適度輸入勞工,可支持香港的社會經濟發展,符合社會整體利益。政 府會繼續密切監察勞工市場的發展,動態調節「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實施安排,適 時應對勞工市場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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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檢視日期:2026年9月21日。職業介紹所牌照不代表政府批准個別輸入申請或認可本公司的收費。資訊以主管部門最新公布及個案要求為準;頁面不是批核承諾。